江苏省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全省统一组织实施。根据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江苏省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结合全省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条件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者,须符合江苏省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规定的相关条件,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职位要求。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
(二)理想信念坚定,道德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三)热爱公安事业,志愿从事人民警察职业;
(四)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5年11月2日至2003年11月8日期间出生),普通高校硕士及以上学位2022年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80年11月2日以后出生);设区市以下职位报考者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1990年11月2日以后出生),普通高校硕士及以上学位2022年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刑事技术(法医)职位的报考者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5年11月2日以后出生);特警职位(排爆、航空类除外)的报考者,一般不超过25周岁(1995年11月2日以后出生);
(五)特警职位的报考者,可放宽至中专、高中学历。
报考者应当具备《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素质条件,不得有第八、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
1.曾连续六个月以上在国(境)外留学、工作、生活,国(境)外期间经历和政治表现难以进行考察的;
2.个人档案存在“三龄两历一身份”篡改造假等问题;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
二、考录程序和方法
考试录用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一般包含报名和资格初审、笔试、体能测评、资格复审、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体检、考察、公示录用程序。其中,特警(航空机务)、刑事技术(法医)、网络安全技术(网络安全防护)、网络安全技术(数据应用与管理)等特殊专技职位的报考者不参加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需要参加特殊专技职位专业笔试、特殊专技职位技能测试、特殊专技职位心理素质测评。
(一)报名和资格初审
报名、资格初审和缴费,与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同步进行。网址见省、各设区市考录公告(简章)。报名时间为2021年11月2日9∶00至11月8日16∶00。其中,特殊专技职位的报名网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业务子网——江苏人事考试网(jshrss.jiangsu.gov.cn/col/col57253)。报名和资格初审由各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共同组织实施。
(二)笔试
1.笔试科目
所有报考者均需参加公共科目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各职位笔试类别详见职位简介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B类职位的报考者,还需参加公安专业科目笔试;特殊专技职位的报考者,还需参加特殊专技职位专业笔试(不参加公安专业科目笔试)。
2.笔试内容
公共科目笔试考试范围以《江苏省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为准;公安专业科目笔试范围以《2022年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笔试考试大纲》为准;特殊专技职位专业笔试考试范围以《江苏省2022年度公安机关特警(航空机务)特殊专技职位专业笔试和技能测试大纲》《江苏省2022年度公安机关刑事技术(法医)特殊专技职位专业笔试和技能测试大纲》《江苏省2022年度公安机关网络安全技术(网络安全防护)特殊专技职位专业笔试和技能测试大纲》《江苏省2022年度公安机关网络安全技术(数据应用与管理)特殊专技职位专业笔试和技能测试大纲》为准,相关考试大纲将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省公安厅网站公布。
3.笔试时间、地点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21年12月11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申论
公安专业科目笔试、特殊专技职位专业笔试时间为2021年12月12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9∶00-11∶00
本次公共科目笔试原则上在各设区市设置考点,公安专业科目笔试在南京、无锡、泰州、淮安设置考点,特殊专技职位专业笔试在南京设置考点。报考者应携带准考证和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报考者参加考试时持有的身份证必须与报名时所使用的身份证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一致。
4.笔试成绩合成方式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B类职位,笔试成绩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公安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分别占40%、30%、30%的比例合成;特殊专技职位,笔试成绩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特殊专技职位专业笔试成绩分别占20%、20%、60%的比例合成;其他职位,笔试成绩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分别占50%的比例合成。
笔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可于2022年1月上旬在报名网站查询。
(三)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与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同步进行,由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与职位拟录用人数5∶1的比例(特殊专技职位为7∶1),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选。达不到5∶1(或7∶1)比例的职位,按照实际合格人数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选。体能测评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执行,其中10米×4往返跑项目测评次数调整为不超过2次。因体能测评不合格导致面试(特殊专技职位技能测试)人选出现缺额时,按照与面试(特殊专技职位技能测试)缺额人数2∶1的比例,一次性递补体能测评人选。
(四)资格复审
体能测评合格的报考者在参加面试(特殊专技职位技能测试)前进行资格复审。未通过资格复审的,取消面试(特殊专技职位技能测试)资格。
(五)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
从资格复审合格的报考者中,按照与职位拟录用人数3∶1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人选。达不到3∶1比例的,按实际合格的人数确定参加面试人选。面试工作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其中,特殊专技职位的报考者不参加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
面试成绩合格线为60分,报考者面试成绩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个考录程序。面试结束后,按照百分制合成报考者总成绩,具体方法为: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进行专业能力测试的,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35%、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占15%。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照“四舍五入”办法处理。
(六)特殊专技职位技能测试
从资格复审合格的特殊专技职位报考者中,按照与职位拟录用人数5∶1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特殊专技职位技能测试人选,达不到5∶1比例的职位,按照实际合格人数确定参加特殊专技职位技能测试人选。
特殊专技职位技能测试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由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同一特殊专技职位技能测试可委托相关设区市统一组织实施。特殊专技职位技能测试按百分制量化计分,总分为100分。
特殊专技职位技能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厅划定特殊专技职位技能测试合格分数线,报考者特殊专技职位技能测试成绩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个考录程序。特殊专技职位技能测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特殊专技职位技能测试成绩分别占60%和4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
(七)特殊专技职位心理素质测评
特殊专技职位技能测试合格的人员,参加特殊专技职位心理素质测评。特殊专技职位心理素质测评结果作为确定拟录用人选的重要参考。
特殊专技职位心理素质测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八)体检
公安机关根据报考者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职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特殊专技职位按特殊专技职位技能测试成绩、特殊专技职位专业笔试成绩、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体检由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按照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文件规定组织实施。
(九)考察
体检合格的确定为考察对象。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等文件规定和拟录用职位的资格条件开展录用考察工作。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于2022年8月31日(应届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2022年12月31日)前提供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逾期不能提供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不合格:
1.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5.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6.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与宗教极端势力相勾结,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7.组织、参加反对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的;
8.编造、制作、发表、出版、传播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害信息,或者参加国家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的;
9.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10.攻击党和政府,发布不道德或者违法言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11.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的;
1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13.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14.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依据刑法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者收容教育的;
15.曾因结伙斗殴、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16.受过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被机关按规定取消录用的;被机关或者国有企业辞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
17.自2018年11月9日(含)以来,曾受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18.自2016年11月9日(含)以来,被事业单位辞退的;
19.自2018年11月9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的;
20.202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者2020、2021年度考核连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21.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22.曾被开除团籍或者在校学习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23.组织、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4.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或者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组织、领导或者公众的;
25.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26.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
27.组织、参加、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28.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被认定为组织作弊的;
29.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配偶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没有配偶,子女全部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上述人员属于香港、澳门居民已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除外;
30.个人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团)时间、学历学位、经历、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严重失实,且在规定的考察期限内,考察对象无法补齐或者涉嫌涂改造假无法有效认定的;
31.隐瞒个人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影响考察结论的;
32.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
3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4.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35.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非缓刑期)且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非缓刑期)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36.其他不符合录用政策规定、不适宜录用等情形,以及不符合担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条件的。
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1.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3.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4.其他可能影响考察对象录用后依法公正履职的情形。
(十)公示录用
招录机关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能测评、体检、考察都合格的人员中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录用审批机关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在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因报考者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而出现人选缺额时,将从该职位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一次性递补,每个职位只递补1次(特殊专技职位递补不超过2次)。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后,不再递补。
三、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新录用人员须参加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组织的新民警入职培训,试用期一年。培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培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内违反公务员录用和试用期管理相关规定的,取消录用。新录用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
四、纪律与监督
考录江苏省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安部关于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规定以及江苏省2022年度考录公务员工作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考录纪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方便社会各界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江苏省公安厅(025)83526125、83526130
江苏省公务员局(025)8339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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